4.1 一般规定


4.1.1 在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或军事要害场所,应根据国家现行消防规范和其他行业的综合类消防规范的规定,选择配置气体消防设施。
4.1.2 气体消防设施的选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被保护对象的特点、火灾种类、防护区的数量及大小、灭火剂输送距离、人员逗留情况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可按本规程附录F选用。
4.1.3 有必要配置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和不必要配置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应根据国家现行消防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最新法规进行确认。
4.1.4 所有建筑场所,包括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也包括有人场所和无人场所,均不得选配卤代烷1211气体灭火系统。
4.1.5 非必要场所不得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条文说明

4.1.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5条的条文说明特别强调:“在允许设置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经全面修订的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在其前言中写道:“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50263做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因此,今后所有的需配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包括必要场所和非必要场所,也包括有人停留场所和无人停留场所)均不得选配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4.1.5 非必要场所的举例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附录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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